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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行网擅播《我是歌手》第二季被判赔50万元

20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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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审结,海淀区法院一审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乐视公司诉称,其享有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非法转播了该节目完整内容,故请求法院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乐视公司申请法院作出诉讼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初步核实后,法院向风行公司发出禁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风行公司享有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风行公司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构成侵权。由于节目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且风行公司在多次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警示后,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严重,加之涉案视频点击量巨大,风行公司在传播节目过程中大量播放广告,从中获取了较大商业利益,故法院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