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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
音乐与版权——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2021年06月17日    [ ]   来源:

音乐不是大自然对社会人类简单的恩赐,它凝结着词曲作者对社会生活深刻的领悟、演唱演奏者对声音和旋律精准的演绎以及录音制作者对音乐的独特诠释,是包括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等音乐人智慧和灵感的结晶,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与音乐法律保护关联度最紧密的法律制度。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鼓励音乐创作、促进音乐产业发展、保护音乐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就音乐产业的市场消费最终形态——录音制品而言,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中,长时间处于“早产儿”状态。之所以叫“早产儿”,是因为存在先天不足,其表现为:一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存在权利体系不够完整的状况,录音制品的广播和机械表演权长期缺失,而这一权能对录音制作者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在法律保护的社会实践中,存在录音制作者权益保护不够到位的状况,现实中其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得到有效保护,录音制作者无力应对侵权盗版。以上不足将严重影响我国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可喜的是,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改《著作权法》,其权利体系增加了录音制作者以广播和机械表演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在法律救济体系中,增加了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这弥补了录音制品权利体系不够完整、权益保护不够到位的缺陷。但是,新的法律规定并不必然自动产生理想的社会保护效果。要将新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录音制作者由此产生的经济红利,我认为还需做好三件事。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新修改《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以广播和机械表演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但使用者使用录音制品,向谁付酬、怎样付酬、以什么标准付酬,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法律规定将只能停留在纸面无法落地。因此,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具有紧迫感,是落实新法规定的基本前提。第二,构建科学有效的司法救济体系。所谓“科学”,就是要堵住侵权行为人利用法律制度不完善规避法律责任的漏洞,不给侵权行为人留下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所谓“有效”,就是要让任何侵权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同样存在不足,需要改进和完善。第三,增强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提高权利人的维权能力。从法律意义上讲,任何正当权益都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相关利益主体积极争取的。因此,录音制作者遇到不能反映其正当权益的制度设计以及侵权盗版行为时,要增强维权意识,不能保持沉默,要勇于发声。面对侵权盗版行为,录音制作者除了运用法律武器开展自我维权外,还应充分利用集体管理的制度优势进行维权,不断提高维权能力。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是实现法定权利最有效的途径。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7